首先应该承认,在现实语境下,“未婚同居”已经越发被视作是道德中立的行为。即便凯里学院严禁“同居”,其给出的理由也是“为了学生的安全”,而不是任何形式的道德理据。与之相较,很多围观者动辄以卫道者的姿态高调发声,并对大学生群体的私生活横加指责,实在是显得有些无理取闹。要知道,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全社会能对其施加的影响,只能是基于示范和引导,而绝不是强制与胁迫。之于婚恋行为,更应如此。
此事的真正看点,无疑还是在于大学与学生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众所周知,高校和学生之间,既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高校作为特殊的“行政组织”,享有内部事务管理权;另一方面,高校、学生作为平等的主体,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接受民事法律的规束——禁止学生未婚同居一事,因涉及到这两种法律关系的重叠,故而显得很是棘手。
在实际情况中,高校的行政权力往往构成了对学生民事权利的压制。这种关系模式下,许多大学的内部规则通常不具有可诉性。明乎此,再来看大学严禁未婚同居事件,公众或许会发现,此事真正值得担忧的地方在于,校方完全用行政权力的支配性取代了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应有的协商、授权和订立契约的过程。换言之,此事所暴露的,乃是大学生合法权益仍未获得充分而有效保护的事实。
大学行使内部事务管理权的边界在哪里?在高校行政权力的压倒性强势之下,大学生的法定权利又该如何捍卫?认真看待“高校严禁未婚同居”,超越那些暧昧的联想和世俗眼光,我们终究会发现,此事原本是如此的沉重。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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