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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这三家企业面临被撤销因为它们都干

来源:凯里市 时间: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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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凯里地区三家企业进行了公示。据悉,这三家企业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

三家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企业分别是:

1.贵州宏源顺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MA6DTTD,法定代表人:罗凤川,股东:罗凤川,设立时间:年2月28日;

2.贵州盛飞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DLDYW8N,法定代表人:杨启胜,股东:杨启胜,设立时间:年5月11日;

3.贵州万达丽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DNHQM7N,法定代表人:谢红霞,股东:谢红霞,设立时间:年10月24日。

据了解,在公示45天后,若无特殊情况,这三家企业将被撤销。

〔相关阅读〕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公司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

1、当事人真正要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会受到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如果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了公司,而在当事人真正想自己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时就会收到限制而不能设立,进而给被冒用人带来极大的麻烦。

2、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认缴制注册公司的制度下,如果冒用人仅以认缴成立公司而没有出资到位,或者公司财产管理混乱,那么被冒用人就有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注册登记经过了行政部门的许可,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没有被相关部门纠正或者确认的情况下,被冒用人仍然存在承担债务的风险

3、会被工商行政机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冒用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出资的,可以由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信息来自百度搜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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