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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凯里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租赁和商业自用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让改革红利惠及民生,根据年减税降费相关规定,不动产权所有人作为不动产租赁及商业自用的纳税主体,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
为确保您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税款的应收尽收,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规定,立即对名下不动产租赁和商业自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年9月30日前到凯里市税务局办税大厅(天一办税大厅、环城东路办税大厅、永乐路办税大厅、政务中心办税大厅)进行申报缴纳,凯里市税务局已设置不动产租赁及商业自用咨询、辅导及办税窗口,届时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凯里市税务局
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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